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对新预算法学习,了解了预算法的修改过程,分析了新预算法的突出亮点,结合实际工作,受到很多启发。
一、新《预算法》的修改历程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现行的预算法正式施行。对现行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把预算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当年12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公众广泛关注。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14年8月31日,新预算法历经四次审议,历时10年修订终获通过。
二、新预算法的突出亮点
1、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2、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避免“过头税”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容易导致征收部门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效果。
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4、“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的法律责任,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
5、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并且必须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6、“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预算法对实际工作的启发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新预算法的施行对国家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对指导实际工作意义重大,通过对新旧预算法的对比学习,结合实际工作,自己受到以下启发:
1、新预算法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从以前“帮助政府管钱袋子”,变成“规范政府钱袋子”,明确了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和什么关系,解决了“拍脑袋”定预算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过去那种用“土地出让金”偿还土地整理或基础设施投资债务的承诺已经很不可靠,“土地出让金”作为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全部列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或调整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方可执行,否则只能是一种未落地的远期承诺。
2、预算法修改后,政府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并完善、新增和细化了具体的追责情形,明确了违规执行的处罚措施,解决了“乱花钱不问责”之困。在此形势下,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只能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现实工作中,遇有重大变更的需要调整概算,可能会影响预算调整的工程项目,要尽早提出变更申请,督促业主及时逐级上报,为政府预算调整留有足够时间,为项目结算争得主动。
3、新预算法在有限“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发债作出了诸多具体规定,设置了“九道锁”,严格防范债务风险。今后,在接洽经营业务时,对资金不能完全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要非常谨慎,不可轻易接受财政担保等违法承诺,对“人大担保决议”等类似保证也要认真研究,要分析当地政府现有财力情况,预测今后的财政收入增长趋势,了解需要列入政府同期偿还的债务构成情况,对工程项目作出全面论证后方可决策。
(以上是本人学习新预算法的体会,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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