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大连参加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水利水电分会举办的税务培训班,听取了东北财经大学赵恒群教授和李晶教授关于税务筹划及营改增方面的讲座,澄清了一些模糊概念,现总结如下几点:
一、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给建设方开发票金额(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营业额是指规定的计税依据,而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两者不能相混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含下列内容:承包方收取的人工费;工程所用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工程所用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即甲供材),但不含甲方提供的构成建筑物主体的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甲供材)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若开票金额中包含甲供材,一则无法取得材料成本发票,存在所得税纳税风险,二则容易造成建设方成本费用重复列支。
简而言之,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开发票金额不含甲供材。
二、收到预收款也要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只有四种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销售不动产。
(四)不动产的租赁业务。
三、收入与营业税金匹配问题
收入与税金不一定是完全匹配的,不匹配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就是说有分包业务的项目,在会计处理上,总包人以全部承包款为收入,分包款作为成本处理。而在营业税处理上,总包人以“差额”为营业额计税。这两者存在差异,所以收入与税金不匹配。
(二)有甲供材的项目,税金基数含甲供材金额,发票收入不含甲供材。造成交税高。
四、转包在税务上也是违法
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的条例中还允许转包,新条例中已经取消,说明转包在营业税中也是违法的。
五、会计上收入与营业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
会计按照会计制度确认收入、计提税金。
营业税申报表上收入确认:一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是取得结算凭证当天。两者在定义上就不一致,所以账面上的收入与营业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
六、增值税基本知识
(一)目前所有试点增值税地区都执行“1 7”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7是指部分现代服务业,即有形动产租赁、研发和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二)暂未进入试点的行业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邮电通信业;生活性服务业(餐饮、娱乐、美容、健身、理发等);金融保险业。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度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的为3%。
|